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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山寨”自己 防御商标管用吗?

阅读:16542017/08/07 15:49:03来源: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部分知名企业注册了几个或十几个近似商标。如大白兔奶糖的生产厂家注册了“大灰兔”“大黑兔”“小白兔”等;小米则把“红米”“蓝米”等多个商标都注册了;雪碧商标持有人可口可乐公司也注册了商标“雷碧”。正经企业要去注册的“山寨”商标,并非玩笑,实则是防御商标。什么是防御商标?它有哪几种方式?能否一劳永逸?驰名商标还需要防御手段吗?



防御商标的两种方式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企业将已经注册的商标覆盖更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将自己商标的图案、文字形似音似商标作为联合商标注册。防御商标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跨类别防御。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分类表”)规定,目前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企业在其中一类别注册商标后,再在企业今后可能涉足的其他类别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为日后扩大经营规模预留商标。如以“中云”文字为商标,在分类表上第32大类的啤酒、矿泉水上注册后,为防止他人在企业今后可能涉足的白酒、红酒上以及乳制品上抢先注册“中云”商标,又在第33大类的白酒、红酒及第29大类的乳制品上注册“中云”商标。

另一种是同类别防御。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注册与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如阿里巴巴注册了“阿里爸爸”“阿里妈妈”等商标。老干妈注册了“老干爹”“老干娘”等商标。同类别防御注册较为常见。

防御商标并非长久有效

注册防御商标对于作为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而言,意义不可小觑。企业通过注册多个防御商标,达到了降低品牌被“山寨”的风险,降低商标维权成本,防止其他企业恶意竞争等目的。然而,注册防御商标并非一劳永逸,如以下两种情形:

一类是3年内未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二项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注册了防御商标之后的3年内未使用的,其他企业可以抢注。如法国鳄鱼因在第16类商品印刷制品等防御注册“鳄鱼”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却连续3年未投入商业使用,浙江一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另一类是注册成功后10年零6个月仍未续展

根据商标法第39条、40条规定,商标注册成功之后的有效使用期为10年,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商标申请人可以申请商标续展;在续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如果未提出商标续展申请,期满后商标局将注销商标。如人大校徽图案为3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在分类表中35类、39类、41类注册商标成功后,专用期限为2004年6月至2014年6月。但是直到2015年2月,人民大学仍然未对上述商标进行续展,导致校徽图形商标被一家公司在41类别上抢注。

驰名商标的防御性更强

商标所有人采取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同类或类似商品被“山寨”,预防不同类商品使用相同商标,从而尽可能地扩大注册商标的影响力,提高商标的品牌效应。然而,还有一种更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普通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包括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而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无需采取防御商标的手段来预防品牌被“山寨”。

驰名商标如何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和其他因素。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可作出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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