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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向商标局申请“BVLI”商标无效

阅读:14852017/08/18 16:05:46来源:

该案的争议商标是第14045198号“BVLI”商标,由乐清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商标)

申请人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理由是:一、申请人是目前国内最主要的开关插座、转换器专业制造商之一,多年产品的销量和出口量名列前茅,拥有多项国家专利,产品占有率领先。争议商标与其第4767978号“BULL”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使用极易引起市场混淆。二、引证商标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的恶意,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和复制,其注册使用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专用权,也易引起市场混淆,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呼叫、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灯罩、照明器具、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漫射灯、照明用发光管、日光灯管、灯光漫射器、汽车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全灯、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全灯、灯”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该案中应判定为类似商品。争议商标“BVLI”与引证商标一“BULL”均为四个字母组成的纯英文商标,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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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评委在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申请人商标已得到充分保护,故商评委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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