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续展期
期满后六个月内:宽展期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商标
如果你已经错过宽展期,除非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如下法条所示),这个商标是不能被“追回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