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富,象征着企业的脸面,如果商标侵犯被发现,企业应该如何提出赔偿金额。
罗爷法律最近接到许多企业商标被侵犯的法律咨询,今天就这个最关心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首先来看法律是如何定义的: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方式主要看三点: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所获得总收益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的所有损失
如果收益或者损失在这个期间难以取证确定,根据情节判决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那么在实务中,如何确定呢?
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第一种计算方式的应用:
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应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法院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第二种计算方式的应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很少应用,因为产品销售都有周期,商标权人无法取证表明销售量就是因为被侵权所导致。
第三种计算方式的应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只有在前两种计算方式都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用这一种计算方式,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
总体来说,第一种方式现在实务中应用最多,商标权人根据对侵权者利用商标之日起公司记录关于产品销售的财务数据,提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随着商标侵权案例逐渐增多,很多被侵权者无法去定义到底该提出多少赔偿金额能够获得法院支持,本文根据法律条款所理出来的这三种计算方式,就是现在法院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