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说明:申请资助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
同一件商标(指同一注册人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相同或相近)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