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性运用”?无锡商标注册小编为您回答
有些商家混杂地将一些与知名商标类似的图形、文字进行宣扬,认为这种行为没有对与其图形、文字等类似的知名商标构成侵权。这种行为是否归于侵权那就要看这些图形、文字的运用是否构成“商标性运用”。那究竟何为“商标性运用”?应当如何判定呢?
现行商标法对何为商标性运用没有界定,商标法实施法令也仅以举比如的方式指出,即该法令第三条规则:商标法和本法令所称商标的运用,包括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则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哪些具体行为可认定为商标性运用的行为,并没有对商标性运用进行概括性的界说。
如果一个标识的运用对另一个商标构成了侵权,二者之间必定存在某种联系,会使得顾客误认为两者是同一商标,导致顾客的混杂误认。从商标的功能上来看,商标的存在含义是将运用商标的产品或许服务差异于其他产品或服务,具有共同的指向性。标识的运用构成了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出处和来历的指向将会受到影响。标识的运用若构成了这种情形,就归于“商标性运用”,也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所以,从商标侵权的行为中能够总结出“商标性运用”概括性的界说。即商标性运用应当是:行为人将特定文字或图形作为标识运用,用以树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产品之间的联系。客观上,这种运用在商业活动中,运用是为了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历。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将标识用作商标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