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质量即为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系中性词,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商标标志中如果涉及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积极方面的词汇。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具有商标标志描述的质量特点,就容易使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这种质量特点相联系,并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
2、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对商标标志中含有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会涉及我国商标法中的多个条款。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分别规定了我国国名和外国国名(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3、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
这种误认是由于商标标志中含有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不符造成的。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也是最原始的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没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但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保持一致,否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
南通商标注册小编认为,商标最核心的功能始终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不可以对商品进行虚假的描述,也不可以显示商品的相关属性,商标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