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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照租借,商标侵权职责怎么认定?

阅读:5802020/08/04 14:25:20来源:



所谓带照租借,即在租借房子的一起将营业执照一起进行租借,该种景象下,房子租借方是否应当与承租方承当连带侵权职责。我们经过“鲍师傅”商标侵权案,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涉案“鲍师傅”商标注册号为第12484211号,核定运用产品为第30类,包含糕点;蛋糕;面包等。2017年该商标转让至鲍才胜公司名下。


鲍才胜公司发现,李老爹公司未经鲍才胜公司授权或答应,在与鲍才胜公司相同的糕点产品上运用“鲍师傅”,包含但不限于在其店面招牌、产品柜台、产品包装袋、收银小票等多处运用“鲍师傅”商标,该商标运用行为现已导致顾客混杂,侵害了鲍才胜公司的合法商标权益,应当承当中止侵权、消除影响、补偿经济损失的职责,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中,李老爹公司辩称其非实践侵权人,而是将涉案侵权场所带照租借给案外人徐某,与被告李老爹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以为:首先,李老爹公司并未提供有效依据证明其与案外人徐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带照租借合同联系;


其次,即使存在带照租借景象,但因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从事运营活动,从行为外观上便是出租人在出售侵权产品,故由出租人承当相应侵权职责是合理的;


再次,从片面过错来考察,结合本案租借合同,尽管在其约好中明令禁止承租人现实利用房子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可是出租人片面上仍有过错,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职责。


综上常州商标注册小编以为,李老爹公司在其运营的店铺招牌、门头、展示柜、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袋上运用涉案商标“鲍师傅”的行为,侵害了鲍才胜公司享有的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当中止侵权、补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职责。


李老爹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以为一审法院未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在未对外卖档口合同的实在性合法性进行确定的情况下承认上诉人诉讼主体位置,归于现实确定不清。一起,上诉人作为出租人不该替代实践侵权人承当侵权职责。


北京知产法院以为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查以为,尽管李老爹公司提交的租借合同形式上存在必定瑕疵,付款凭据上的打款人亦非徐某,但该合同骑缝处加盖了李老爹公司的公章,且打款日期与金额及收款账户均能与该租借合同相吻合。一起,考虑到个人及小企业在运营活动中的法律意识淡漠以及交易习气等,法院以为上述依据已可以构成优势依据,证明该租借联系实在的可能性较高。


但依据李老爹公司自认其带照租借的情况以及涉案公证书中记载的档口悬挂李老爹公司营业执照的现实,可以确定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在从事运营活动。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应有职责对承租人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


常州商标注册小编以为本案中,承租人未经鲍才胜公司的答应,在相同类似产品上运用与鲍才胜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同的“鲍师傅”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而李老爹公司作为出租人及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未尽到合理留意及监督职责,应与承租人作为共同侵权人承当连带侵权职责。


一起,鲍才胜公司作为涉案商标权利人,其有权挑选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方承当侵权职责,故李老爹公司关于其主体不适格,不该承当侵权职责的上诉建议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带照租借,商标侵权职责怎么确定?


与一般房子租借联系不同,本案归于“带照租借”,即承租方一起运用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房子。在此种情况下,可以确定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在从事运营活动,出租人具有较高的留意职责,应与承租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本案从小微企业或个人的实践交易习气动身,充分运用了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以及对“带照租借”的职责承当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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