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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被告了,微博干的,因为商标

阅读:16562020/08/17 15:24:56来源:


 

腾讯输了,这次微博出的手。

 

“微博”商标,新浪把腾讯告上法庭,一审判腾讯败诉!

 

据京法网事,互联网巨子新浪公司旗下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恳求注册“微博weibo.com及图”“微博及图”两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却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微梦公司恳求注册的诉争商标均指定运用在第45类法令研究、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等服务上。腾讯公司以诉争商标违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提出异议。

 

为此,微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对簿法院。

 

原商标局据此驳回了诉争商标在“社交陪同、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原商标评定委员会亦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微梦公司的复审恳求。微梦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定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镇江商标注册小编认为判断诉争商标与引用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应以相关大众是否可能对其指定或核定运用的产品或服务来历发生误认或许以为其来历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为最终规范。

 

诉争商标与引用商标标识近似与否仅仅是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还应考虑诉争商标知名度、指定运用产品或服务等因素。同时,在比对商标标识时,还应该要点关注其间的显著部分。

 

该案中,从商标各自图形部分看,诉争商标同引用商标差异较大,相关大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区别。

 

另外,诉争商标中的“大眼睛”图形部分具有必定的知名度,能够建立其同原告之间的对应联系;且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较为特别,具有必定的人身特点,相关大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

 

综合上述剖析,镇江商标注册小编认为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运用,不会使相关大众对商标指向的产品或服务来历发生误认、混淆或以为其来历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诉争商标同引用商标不构成指定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议。确定诉争商标同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对微梦公司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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